三明市引进人才政策简介
一、引进在职人才政策
当地政府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人才,按项目需求和工作时间每人每月800元标准逐年发放5年的生活津贴。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拥有专长的特殊人才,虽无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可以按引进人才享受待遇。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购买住房,由当地政府按当地商品房中等价格和相应面积标准给予购房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补贴,由个人自行选购房源,购房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服务5年以上。
详细规定可点击查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5]2号)
二、引进外国专家政策
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普通项目每年1—3万元、重点项目每年20—50万元);可向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推荐评选国家、省“友谊奖”。
详细规定可点击查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5]2号)
三、吸引毕业生人才政策
1.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有关限制,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至三个职务工资档次。
2.事业单位接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编制限制,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直接聘任。
3.事业单位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属紧缺急需专业的,可由人事部门牵头,采取灵活的考试考核办法予以录用,其中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编制内,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4.凡属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紧缺、急需的人才,愿在三明工作,而一时找不到工作单位的重点大学和紧缺急需专业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毕业生,一年内由当在政府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
5.对到各类企业工作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毕业生,由当地财政一次性拨给每人2000元的安家补贴费。
6.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与在校研究生和考入国家“211工程”高校的本科学生签订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的协议,工作服务务期限至省8年,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学生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工资由双方商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须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7.对到我市个私企业工作的其人事代理费两年内免费,两年后减半收。
详细规定可点击查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5]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04]112号)
三明市人事局关于成立三明市人才储备中心的通告。
四、柔性引进人才政策
根据人才意愿,中高级人才引进可不转户口,不转人事行政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明创业工作。对“柔性”引进的人才,人事部门给予办理《人才工作证》。凭证可享受: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评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国家或省、市技术成果奖以及其他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本地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可在三明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其子女入学入托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本市办理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利申请、外汇兑换、公安部授权允许的有关出入境事务及其他商务活动等相关事务;对“柔性”引进到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市外高层次人才,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300—500元生活津贴。
详细规定可点击查阅: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人事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人才“柔性”引进工作的通知》(明人[2004]163号)
五、吸引进站博士后人才政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实行“弹性制”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确保完成工作站确定的研究项目的前提下,可兼职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实行“项目申领”的办法为站从事研究工作。对企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申请进站的博士年龄适当放宽至50岁;对经国家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科研项目由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给予优先立项资助,并对博士后工作站签约的入站博士,在站工作期间当地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生活津贴,建站企业以1:1的比例匹配资金。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经费全额计入企业成本。
详细规定可点击查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5]2号)
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
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长期从事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经济管理优秀拔尖人才,通过考核评审方式确认在本市范围内有效的中、高级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考核确认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条件是同时具备下列第1、2条条件和第3至5条条件之一:
1、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相当高中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学习培训累计半年,取得结业证书。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专业论文1篇或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
3、获得地(市)、厅(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厂长(经理)(经营者)、先进个人、乡镇企业家、市管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者。
4、在产品创新、创优、降低物耗、技术改造以及完善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主要经营者。
5、任职两年以上,任期内企业被确定为省大中型企业或被县以上政府确定为重点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厂长(经理)。
(二)考核确认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条件是同时具备下列第1、2条条件和第3至5条条件之一者:
1、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一年,取得结业证书。
2、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专业论文1篇或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
3、获得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厂长(经理)(经营者)、先进个人、乡镇企业家、省(市)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对获两次地(市)、厅(局)级表彰的,可视同一次省级荣誉称号。
4、在产品创新、创优、降低物耗、技术改造以及完善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主要经营者。
5、任职两年以上,任期内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省大中型企业或被市以上政府确定为小巨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厂长(经理)。
详细规定可点击查阅: 《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中、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明人[2005]60号)
|